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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潍坊商标注册时间这么长?

作者:潍坊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4 08:24:26

时间是一个更为抽象的概念,是人类用来描述物质运动或事件发生过程的参数。时间的确定依赖于不受外界影响的物质周期变化规律。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每年新注册商标的数量不断增加,创下新高。商标局所面临的巨大工作量,是潍坊商标注册工作耗时长的原因之一。

然而,即便如此,大多数商标申请人还是不明白,商标注册这么麻烦,我们要等这么久,不能简化一些手续吗?商标查询及资料提交:约6个工作日商标注册前,有必要查询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很多人会问:检查商标和准备信息大约需要6天时间?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查询的目的是避免与他人或者注册商标有相似或者相同之处。

如果在查询过程中发现申请商标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将需要对商标进行修改,所花费的时间自然会增加。因此,商标查询和数据提交大约需要6天时间。验收通知:2-4个月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约2-4个月,并收到通知,表明该商标已进入审查阶段。此时,仅表示商标局已受理您的申请,并不表示商标注册成功。接下来,我们需要进行相关的审计。

此时,商标不能随意使用。审查周期:9个月根据《商标法》,商标复审期限为9个月。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希望今年年底前将商标复审期限缩短至6个月。目前,商标复审期限已缩短至7个月。审查周期是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同时,还将核查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符合上诉条件的,驳回申请;符合上诉条件的,进行下一步程序。

公告期:3个月商标的初步审定应当公告三个月。公告期间,企业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答复。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异议的,商标局在公告期结束后核准商标注册。但是,从签发证书到收到证书,还需要等待很短的时间。不过,与前几阶段相比,相信的等待是不值得一提的。综上所述,商标注册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如果出现商标异议等问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 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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