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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企业商标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潍坊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1 08:34:30

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先让小编为你们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要确定申请商标的资质:

1、公司法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2、个体个人名义: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二:查询。注前查询,提高商标的成功注册率,现在注册商标近似几率非常高,一定要做好商标查询。

三:申请注册。①申请阶段:准备申请材料,签合同当天即可注册;②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③公告、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商标局发出注册证。潍坊商标注册我们更胜一筹妥了,签合同当天即可注册。因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请及早办理商标申请并注意保密,以免被他人抢注),申请日期的确立对于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非常重要,若因别人早一天申请,将导致您的创意或前期对品牌的巨大投入付之东流。

如果从商标侵权的主体来看,在商标诉讼中,商标侵权的基本分类有两个,一个是权利主体一个是责任主体。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一般情况下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手艺。

权利主体作为原告,是有很严格的条件的,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诉讼权的行驶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就是商标权项下的权利由那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是一样的,他们享受或者承担也是有规定的程序的。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确的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时,法院或者其他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其权利。

注册商标信息变更时,必须变更商标,以保持商标的有效性。今天,我将为您讲解商标变更申请的格式和注意事项。

一、商标变更申请表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填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表》。潍坊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填写申请表。需要在注册申请中删除注册商标或者商品、服务的,应当填写《商品、服务删除申请表》,但不得对商品、服务进行限制或者修改。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补办变更商标代理人的申请。发现需要更正的注册文件或者申请文件有错误的,应当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更正申请书》。这里提到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于申请文件中的个别错误。

二、商标变更注意事项申请变更共同商标共有人姓名的,无论是变更全体共有人姓名、变更部分共有人姓名或者变更共同商标代表人,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全体共有人姓名。申请变更合资企业商标代表人的,应当填写变更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申请书,并提交另一家合资企业的同意声明。代表姓名、地址变更的,应当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姓名、地址栏中写明变更代表的姓名、地址,并在变更前写明代表的姓名、地址申请书首页变更前,应当附变更证明。其他共有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的其他共有人名单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名单上分别填写变更前的共有人姓名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姓名,并附相应的变更证明。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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